【关键词】
债券发行人 欺诈发行 信息披露违法
【案情简介】
2019年至2020年期间,某债券发行人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及利润,致使在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存在欺诈发行,所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同时,该债券发行人还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、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等行为。
证监会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一条、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依法对该债券发行人责令改正、给予警告并罚款41.75亿元,对该债券发行人时任董事长、实际控制人处以顶格罚款4700万元,并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》(证监会令第115号)第三条第一项、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。并对另外5名责任人给予警告,分别并处以2500万元、900万元、750万元、280万元、20万元的罚款,其中3人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;对1名责任人处以200万元的罚款。
【案例警示】
交易所债券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,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、增进融资效率、强化市场约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。债券发行人在享受融资便利的同时,应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投资者保护意识。证监会依法对某债券发行人欺诈发行债券行为按照其所募集资金的20%进行处罚,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,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、市场禁入,是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以来的最严尺度,依法从重从严惩处财务造假。各发行人应引以为戒,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,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,依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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